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民初224号
原告: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太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都街道凤凰南路西、青年路南(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