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562号
原告:江苏莱斯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诉讼代表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被告: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凤凰南路西年路南(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国侨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国侨石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新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大新镇大新村路大市农贸市场东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生,住镇江市京口区双井路******。
原告江苏莱斯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国侨石化投资有限公司、***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收出逃出资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