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催13号
申请人:广东华鑫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04255R。
法定代表人:何越。
申请人广东华鑫建建设有限公司遗失由其开出的支票一张,付款行名称为广州银行东圃支行,出票人账号为80×××83,票据号码为3130443027858025,票面金额为2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收款人名称空白。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
申请人广东华鑫建建设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华鑫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