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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鑫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执2147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鑫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306房。 法定代表人:何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广州森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中。 关于广东华鑫建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广州森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被执行人**中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以4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被执行人**中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名下车牌号为粤ME××**和粤MK××**的汽车两辆,期限为两年,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处置。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2)粤0106执214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浩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陆 广 阳 书记员 吴 心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