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232号
原告:河南贯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贯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与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签章确认的起诉状,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贯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不予收取(原告河南贯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河南贯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