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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农大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等与温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5民初4733号 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豫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27242B(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农大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756985(1-1) 法定代表人:田国行,院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9511379097 被告:温县国土资源局,住,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东段织机构代码:00570262-6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任该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农大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诉被告温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农大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农大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农大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12元,减半收取13456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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