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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住所地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12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6838及其利息。 因***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谈话、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 二、2022年1月7日起,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淮安市“互联网+登记查控”一体化平台和淮安市“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股票、保险、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税务、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江苏法院关联案件检索系统对被执行人在江苏法院的其他诉讼、执行案件进行了查阅分析。经分析上述查询反馈结果及后续的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11个,后扣划上述账户执行到位660元,扣缴660元执行费后无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始,冻结期限为1年; 2、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和车辆; 3、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被执行人在江苏法院有7执行案件,累计债务数额约140万元,仅有一件实际执行到位17000元。 三、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居住地南京市××四合墩社区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找到其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因***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116020.0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66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毕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04民初126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查冻到期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龙 审判员 夏 明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波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