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96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21249077H,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镇同丰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李合付,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合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合付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12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合付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120000元。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