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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住所地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2日生,住淮阴区。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804民初126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43103.1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9000元。 因***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到庭谈话、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 二、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法院“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淮安市“互联网+登记查控”一体化平台等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股票、保险、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税务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结果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款项。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0日始,冻结期限为1年,到期需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应提前15日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2、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H×××××大众牌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故未能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11日始,查封期限为2年,如到期需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前15日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三、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居住地淮安市××区××镇××村对***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因***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为1262103.18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毕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04民初126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刘 龙 审 判 员  夏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波 书 记 员  王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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