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辖14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同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诉请:请求依法确认***与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初,原告受雇至位于三树镇联盟社区农房改善项目做木工。2020年11月13日,原告在工地工作时,塔吊钢丝绳突然滑落,导致原告左手中指离断伤等。原告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现原告至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认定工伤,被告也未按照工伤标准给原告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查明用工及受伤事实,以便原告至有关部门认定工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第三人***系该院工作人员周媛媛的父亲,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第三人***系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周媛媛的父亲,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回避申请,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