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辖14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同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诉请:请求依法确认***与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初,原告受雇至位于三树镇联盟社区农房改善项目做木工。2020年11月13日,原告在工地工作时,塔吊钢丝绳突然滑落,导致原告左手中指离断伤等。原告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现原告至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认定工伤,被告也未按照工伤标准给原告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查明用工及受伤事实,以便原告至有关部门认定工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第三人***系该院工作人员周媛媛的父亲,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第三人***系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周媛媛的父亲,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回避申请,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