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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镇同丰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0日以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