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24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江苏凯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同丰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212490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吗320821197805160119,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