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24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江苏凯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同丰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212490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吗320821197805160119,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被告江苏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