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镇同丰村1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为此,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向***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期要求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收到该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中,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1363.5元,由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272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俊
审 判 员 江东新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