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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字第00461号 申请执行人***、**接、***。 被执行人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04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接、***与被执行人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赣中民二终字第10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13524.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352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赣中民二终字第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