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30民初1672号
原告: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16068341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江**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775246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都光大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29元,减半收取计197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714元,由原告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