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呈执字第40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滇池路隆基花园附*幢***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8460122-5。
被执行人云南奥斯通芬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8462273-9。
申请执行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奥斯通芬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奥斯通芬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奥斯通芬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执字第4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