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民特63号 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西贡码头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安公司称:保安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与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与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与1日至2016年9月13日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称:***是在保安公司上班,保安公司发放的工作证以及工资对账单均证明***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保安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4日,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昆度劳人仲案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一、保安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二、保安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500元;三、保安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补缴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由保安公司承担,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承担。 本院认为:***主张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保安公司发放的工作证和工资对账单等证据,足以证明***从事保安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的事实;保安公司主张***与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依据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没有在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实际工作,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保安公司未能对其与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在本案中的关系作出合理说明,仲裁裁决依据***与保安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事实,支持***的仲裁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保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