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2执保49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伲,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西贡码头第八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6080.38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一、撤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6080.38元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褚 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