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2执保49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伲,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西贡码头第八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6080.38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一、撤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昆明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6080.38元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褚 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