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4民初2613号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大海环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1。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并交还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四队中二格耕地1.8亩、***地1.17亩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费到耕地交还原告为止(占用费计算方法:2006年至2015年按每年每亩510元的标准;2016年至2017年按每年每亩510元标准;2018年至2020年按每年每亩610元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14,983.6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腾退并交还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四队中二格耕地1.51亩、***地1.39亩给原告;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从2018年起至涉案耕地交还之止,被告应按每年每亩610元标准支付占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06年起占用原告连湾四队中二格耕地1.8亩、***地1.17亩。自2018年平沙镇开展治乱工作以来,原告联合社区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要求被告选择签订租赁合同或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但被告拒签合同,也不交还占用的土地。为了按时完成治乱任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通知及照片、土地使用证、工作纪录表、租赁合同。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5日,原告制作《通知》一份,内容为,***同志:你未经我公司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我公司连湾四队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已构成非法侵占行为。我公司自2018年7月开始多次通知后仍占用,现再次请你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我公司递交土地租赁申请办理承租该土地,或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退还土地,逾期不申请办理,将视为无主物处理,我公司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场地,并且我公司保留依法追收土地占用费的权利,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你自行承担。送达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签收人处有***签名。2020年6月22日,原告再次制作《通知》,内容与2020年5月15日的《通知》一样,清理和腾退土地时间为2020年6月26日。送达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签收人处备注“拒签”。原告提交工作记录表及照片,主张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及2020年7月15日期间,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与原告就涉案土地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均不同意。
原告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耕地租赁合同》载明,***承包原告位于连湾四队零散的耕地共66.96亩,租赁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每亩250元。原告提交其与案外人***的《耕地租赁合同》载明,***承包原告位于低二格、连湾四队的耕地共4.17亩,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租金计算及缴纳方法: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每年每亩510元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每年每亩610元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每年每亩710元计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涉案耕地的面积进行测绘及四至进行测量。本院委托珠海市测绘院进行测绘定位,该测绘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平沙镇连湾四队中二格、***地《珠海市工程测量成果表》,并制作了土地的分布图,其中连湾四队中二格耕地的面积为926.76平方米,***地的面积为1006.46平方米。另查明,涉案土地于2008年10月30日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珠海市城市工程测量成果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规定,原告作为涉案耕地的权利人决定收回涉案耕地,属于合法行使其所有权权利,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涉案耕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耕地的面积。珠海市测绘院作出的《珠海市城市工程测量成果表》显示,连湾四队中二格耕地的面积为926.76平方米,折合1.51亩;***地的面积为1006.46平方米,折合1.39亩。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二格耕地的面积为1.51亩,***地的面积为1.39亩。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耕地返还之日的占用费。原告主张被告从2006年起占用涉案耕地,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才向被告发送腾退通知,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耕地返还日止的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原告提交其与案外人***的《耕地租赁合同》显示,***承包的耕地亦位于连湾四队,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每年每亩610元。结合周边土地的市场租赁价格情况等,原告主张参照该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按每年每亩61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耕地占用费,从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交还耕地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四队中二格耕地1.51亩、***地1.39亩腾退返还给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四队中二格耕地1.51亩、***地1.39亩的占用费(计算方法:按照每年每亩610元的标准,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耕地返还日止);
四、驳回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7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负担人民币86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