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2194号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大海环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64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