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2609号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大海环社区海城办公综合楼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蔓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