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1918号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大海环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安律师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8。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