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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1918号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大海环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安律师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8。 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