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保114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50709C。
法定代表人余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两所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53345010P。
法定代表人张毅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0134B。
法定代表人吴晓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03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保全,保全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76224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2050164363600000588)的存款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404030319200016243)的存款622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0000000002818804)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昭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执行员 王崇锦
书记员 陈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