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

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18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50709C。
法定代表人:余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两所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53345010P。
法定代表人:张毅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0134B。
法定代表人:吴晓磊,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黔0203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76224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62245元的冻结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维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