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18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50709C。
法定代表人:余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两所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53345010P。
法定代表人:张毅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0134B。
法定代表人:吴晓磊,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黔0203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76224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62245元的冻结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维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