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执复6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子龙,贵州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丽,北京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交通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0134B。
法定代表人:吴晓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执异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查明,根据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的判决事项载明:“二、上诉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3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和复制……三、上诉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3日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执行中,执行法官告知异议人“制作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以及致使原始财务凭证、记账凭证发生的全部合同不属于本案执行范围,被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给申请人查阅、摘抄”。异议人遂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制作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以及致使原始财务凭证、记账凭证发生的全部合同属于执行范围,申请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令被执行人提供制作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以及致使原始财务凭证、记账凭证发生的全部合同供申请人查阅、摘抄。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申请执行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对异议人令被执行人提供制作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以及致使原始财务凭证、记账凭证发生的全部合同供申请人查阅、摘抄的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是:第一,在执行中,严格依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判决内容,即“上诉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3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和复制……”执行,判决内容并未包括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以及致使原始财务凭证、记账凭证发生的全部合同,法院不能擅自作扩展性执行而允许异议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和摘抄相关合同;第二,异议人认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第十四、第十五、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其请求事项相距甚远,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以及致使原始财务凭证、记账凭证发生的全部合同属于会计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范围;第三,无法律规定基础业务合同就是会计凭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制作会计凭证的基础依据,不允许申请人查阅、摘抄并未剥夺其股东的知情权。禁止异议人查阅、摘抄相关财务凭证合同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对异议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称,第一、请求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03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第二、裁定复议申请人在查阅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提供其制作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以及致使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发生的全部合同供复议申请人查阅、摘抄。主要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因此,基础业务合同是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组成部分,是制作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基础依据,更是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产生的最根本原因。若脱离制作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单纯查阅会计账簿并不能让股东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状况以及业务情况,更加无法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那生效判决的执行也仅仅是走过场,而毫无意义可言。从立法目的来看,查阅制作会计凭证的基础合同,是查阅会计凭证的应有之意,申请人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复议申请人在查阅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提供其制作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以及致使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发生的全部合同供复议申请人查阅、摘抄。
本院对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应提供“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3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和复制、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3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供查阅。”查阅“制作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全部合同以及致使原始财务凭证、记账凭证发生的全部合同”不是(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不属于本案执行的范围。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执异7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执异7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德刚
审判员 罗 光
审判员 罗孝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敖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