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执复4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代理人:马贤银,贵州道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柳青,贵州道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交通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0134B。
法定代表人:吴晓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执异5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查明,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根据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的判决事项载明:“二、上诉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3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和复制……三、上诉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3日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执行中,执行法官告知异议人对于会计原始凭证的“查阅”将不包括“摘抄”执行,异议人的代理律师无权参与本案的查阅执行工作。异议人遂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允许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有全程参与本案查阅、复制工作的权利,请求允许申请人在查看会计账簿时进行摘抄。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申请执行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对异议人的第一个请求即允许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本案查阅执行工作,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严格依照生效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判决内容,即“上诉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3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和复制……”,判决内容并未包括异议人的律师也可以参与查阅和复制,异议人的请求理由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参与查阅,但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只能严格依照判决书载明的具体内容执行,不能擅自作扩展性执行而允许异议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和复制,执行中不允许异议人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查阅执行工作,并无不当,对异议人的申请应予驳回。第二,对异议人的“允许申请人在查看会计账簿时进行摘抄”的请求,原判决书判决事项二已经载明“……会计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执行中,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只能严格依照判决内容执行,不能擅自作扩展性执行而允许其进行摘抄,超出查阅事项范围内的应予禁止,异议人认为的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使用》对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和司法案例判项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禁止异议人进行摘抄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对异议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称,一、撤销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执异58号执行裁定;二、裁定复议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有权全程参与本案的查阅、复制、摘抄工作;三、裁定复议申请人的查阅过程中允许进行摘抄。主要事实及理由:本案中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保障股东的知情权,(2021)黔0203执异58号执行裁定对于会计原始凭证的“查阅”不包括“摘抄”,法官严格恪守文义解释将无法保障复议申请人知情权的实现,理应变更解释方法,坚持目的解释,从保障复议申请人知情权出发,查阅的执行方式理应包括摘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基于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项已经明确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辅助进行全程参与案件查阅工作,原裁定法官违背文义解释,肆意解释法律。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答辩称,本案应严格按照(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内容执行,任何超越该判决主文内容的行为均为非法。(2021)黔0203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及六枝法院的执行告知行为均符合生效判决之主文内容,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对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书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应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供***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并未认定委托的律师也可以参与查阅和复制,在执行中不允许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查阅和复制符合(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第二、根据(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享有查阅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而本案所涉会计账簿科目多、数据量大、时间长,如果“查阅”只限于查看会计账簿,不允许摘抄的话,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股东知情权根本不能得到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也成了走过场。所以,生效判决主文表述的“查阅”应当包括查看、摘抄。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执异58号执行裁定。
二、准许复议申请人***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根据(2020)黔02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查阅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时有“摘抄”的权利。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德刚
审 判 员 罗 光
审 判 员 代 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卿萍
书 记 员 敖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