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系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3868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登开,系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10282718。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轩,系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484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胜利路(连城国际小区四号楼1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迎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迎旭,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其雨,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伟,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迎旭、穆其雨、张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德权
审判员  杨 梅
审判员  蒙彩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婷婷
书记员安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