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执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侗贵商务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1.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2023年9月28日前支付600000元、2024年2月5日前支付1004311.82元,合计1804311.82元;2.首期200000元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执行措施;3.若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