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2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技术开发***镇附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82276.08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782276.08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新0104执2303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