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渭南经开城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财保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渭南经开城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卤阳湖开发区创业大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渭南经开城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陕05民初6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渭南经开城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6704400元的财产。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2021)陕05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陕西渭南经开城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024********,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北稍门支行)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陕西渭南经开城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024********,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北稍门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