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3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四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3】第179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82674.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6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