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922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湖北轩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市场一街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95ACP8P。
法定代表人:晏元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9586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湖北轩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财产保全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以350000元为冻结控制限额,对被保全人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22)鄂0922民初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鄂0922执保3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