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彦兵,系***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
代表人:段细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姜玉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继若
人民陪审员 崔险峰
人民陪审员 沈照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