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7261号
原告:北京运缘机动车停车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广通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皇木厂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运缘机动车停车场与被告北京广通供暖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运缘机动车停车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贺 娜
书 记 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