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4676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第三人:北京广通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广通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杜 鹏
审 判 员 梁睿诗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淑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