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民初29号
原告西宁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宁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案涉房产已经解除查封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西宁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卫军
审 判 员 刘尚英
审 判 员 韩 辉
法官助理 龙海忠
书 记 员 马乾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