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朝阳荣洲建材经营部、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朝阳荣洲建材经营部。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朝阳亿辉建材经营部。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西宁朝阳荣洲建材经营部、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宁朝阳亿辉建材经营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宁朝阳荣洲建材经营部、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