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3412号
原告:***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青海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NHQG25。
经营者:***,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073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80.88元,减半收取计16340.44元,由原告***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