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肖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执复4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07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郭***,女,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中路怀化市。 复议申请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1202执异2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明,郭***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1202执恢749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责令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将应付***的工程款330万元汇至该院执行账户。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该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2)湘1202执恢749号之七执行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异议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330万元。 另查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2)黔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判令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1459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145996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的规定,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外人有权就该院作出的裁定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的规定,该案中的案外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在异议期满后,又对强制执行裁定提出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复议称,一、复议申请人是在期限内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2023年4月13日复议申请人同时收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三个案件:***的(2022)湘1202执恢749号通知书、***的(2022)湘1202执恢749号委托执行函、***的(2022)湘1202执3338号委托执行函。2023年4月17日复议申请人对这三个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三个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资料全部当天邮寄给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案件的承办法官0745-2235161),复议申请人完全是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未超过期限,请中级法院调查核实。二、申请执行人郭***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被执行人***与***、***、郭***、***等众多自然人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三、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牵涉的是建设工程款,工程款具有特定债权属性,区别一般的债权属性,特定的债权债务不能转让,不能用建设项目上的特定债权工程款解决与建设项目无任何关系的民间借贷债务。四、复议申请人所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早在2022年4月份时已被案涉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申请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冻结并扣划,该院万山区人民法院对异议人作出(2022)黔0603执68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万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实际执行扣划申请人405万元到万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上。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申请冻结及扣划明显具有优先权,申请人根本无法协助贵院扣划,请贵院撤销裁定。五、截止近日,被执行人***仍然尚欠案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未付,实际就是欠付案涉项目劳务班组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报酬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应当优先保障和支付,牵涉太多农民工家庭和社会稳定。因此,特向贵院请求,复议申请人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应只能用于案涉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能用于案涉建设项目无任何关系的民间借贷关系,否则会造成众多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引发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给案涉项目带来不确定的社会安全隐患。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1202执异24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可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1202执异24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