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执保258号
申请人青海盐湖新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3567973元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67973元。2023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营业部105057471480账户内的存款以2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5040.40元),在青海银行城北支行400083551303012账户内的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972.37元),在中国银行互助县支行105057823285、中国农业银行刚察县支行28330001040015405账户内存款以567973元为限予以冻结,但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未能冻结。
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67973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258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