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柞水县小岭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原柞水县小岭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柞水县下梁镇。
负责人:赖某某,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102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执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9810元。本院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承诺2022年12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本金3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9810元。若按期还清,申请执行人只要求被执行人承担30万元的利息(由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任运交用新疆伊力特白酒抵偿),剩余利息予以免除;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利息不予免除,按原判决书执行。案件执行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缓至本案清偿时交纳)。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1026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盛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