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6执恢21号
***、郭某某、涂某某、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涂某某、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某某、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900元及利息,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633元。在2020年10月首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被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等待复议结果过程中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1年2月22日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请求被商洛中院驳回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保证人程时忠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万元,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恢复执行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6538.80元,共计656538.80元。向(2021)陕1026执恢2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国贵发放案件款、案件受理费及扣缴案件执行费后剩余案款240092.80元,付本案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案件款104900元、案件受理费695元,扣缴案件执行费1474元,剩余案款133023.80元付(2021)陕1026执恢22号、23号两案案款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自愿放弃利息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恢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