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执复4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委托代理人:程时忠,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凯。

申请复议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柞水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10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勃公司)、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上述三被执行人的账户按照执行标的金额进行了冻结,天长建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柞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天长建筑公司的账户按照涉案金额409280元进行了冻结,并未超出天长建筑公司在欠付1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部分或全部给付,遂做出(2020)陕102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天长建筑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天长建筑公司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柞水人民法院(2020)陕1026号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复议申请人公司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理由是:2017年11月27日,复议申请人天长建筑公司与凯勃公司以及第三人程时忠达成了劳务发包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因凯勃公司在此之前欠程时忠借款,经三方协商同意,复议申请人天长建筑公司向凯勃公司支付劳务款时扣除100万元,用于归还凯勃公司在此之前欠程时忠借款。同时约定若复议申请人天长建筑公司扣除100万元劳务款后导致凯勃公司无法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由凯勃公司自行承担。该约定系三方当事人意愿表示真实,且凯勃公司与程时忠的债权债务客观真实存在,三方均已经按照约定实际真实履行。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1026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928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二原告提起上诉,2019年6月28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10民终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终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陕民申76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8年8月4日做出(2020)陕10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2019)陕10民终318号民事判决及柞水县人民法院(2019)陕1026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9280元及利息;三、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1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柞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柞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账户按照执行标的金额进行了冻结,其中包括天长建筑公司账户。2020年11月12日,天长建筑公司对柞水县人民法院冻结其账户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柞水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凯勃公司、天长建筑公司的账户按照涉案金额409280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标的并未超出天长建筑公司在欠付1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部分或全部给付的权利。因此,柞水县人民法院驳回天长建筑公司异议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天长建筑公司提出其与凯勃公司、程时忠有约定,应当支付给凯勃公司的工程款用于偿还合同之外***欠程时忠的欠款,故其不应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不能冻结天长建筑公司账户。该复议理由名义上是执行行为复议,实质上是认为生效判决书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故在本案执行依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申请复议人天长建筑公司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柞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本明

审判员  雷 勇

审判员  姜淑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