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创先科技商贸有限公司

秦皇岛创先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02民初2545号
原告秦皇岛创先科技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英,秦皇岛创先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创先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创先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创先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创先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