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3民初1794号
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金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伟浩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金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