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兴集安(石家庄)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3802号
原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骏,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集安(石家庄)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南头。
法定代表人:武常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兴集安(石家庄)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5元,由原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