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370号之二
申请人:***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铜冶镇永壁南街大寨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93EJR4A。
法定代表人:张振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0275XN。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
被申请人:庞永洲,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永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冀0110民初43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永洲名下银行存款3292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星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永洲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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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