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370号之一

原告:***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铜冶镇永壁南街大寨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93EJR4A。

法定代表人:张振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0275XN。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原告***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林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9.00元,由***星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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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