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370号之一
原告:***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铜冶镇永壁南街大寨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93EJR4A。
法定代表人:张振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0275XN。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原告***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林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9.00元,由***星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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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