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87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高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红旗大街南三环南8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7WAB67P。
法定代表人:张建鑫,职位: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0275XN。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高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秋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