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高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87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高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红旗大街南三环南8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7WAB67P。

法定代表人:张建鑫,职位: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0275XN。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高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秋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