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2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井陉矿区。

被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0275XN。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领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回飞

书记员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