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2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井陉矿区。
被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0275XN。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领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回飞
书记员贾倩男